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 楊某有一子一女,其女叫楊某蘭,其子叫楊某光,楊某蘭在外地居住,楊某光在北京居住,楊某光多年前因車禍造成高位截癱,常年臥病在床,一直由楊某光之妻照顧。楊某平時身體健康,一直獨居。2012年12月5日,楊某因腦出血突然死亡,因其獨居,直至兩天后才被鄰居發(fā)現,鄰居通知其子女給老人處理后事。楊某蘭從外地趕到北京與楊某之妻共同處理了父親的喪事。楊某蘭整理父親的遺物時,無意發(fā)現父親的親筆遺囑,表明兒子繼承其居住的房產,女兒繼承其銀行的存款。楊某蘭認為楊某光常年臥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根本沒有盡到贍養(yǎng)義務不應繼承大部分遺產,于是楊某蘭偷改了父親的遺囑,將遺囑改成房產,一半的銀行存款由楊某蘭繼承,另一半銀行存款由楊某光繼承。在分割遺產時,楊某光之妻發(fā)現遺囑有篡改跡象,隨即向當地居委會和派出所報告了情況,楊某蘭非常害怕,在派出所承認了自己篡改遺囑的事實。楊某光和其妻認為:楊某蘭偷改遺囑,無權繼承其父的遺產,遺產應由楊某光單獨繼承。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繼承父親的全部遺產。
金尚律師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四條: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jié)嚴重。
楊某蘭篡改遺囑的行為已經侵犯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繼承人楊某光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應該判決其喪失繼承權,遺產應當由楊某光一人繼承。
經過此次紛爭,楊某蘭與楊某光已斷絕來往。人生活在社會中,總要與他人和社會發(fā)生關系。處理各種關系必須遵從一定的規(guī)則,有章必循,有諾必踐;否則,個人就失去立身之本,社會就失去運行之規(guī)。楊某蘭因一念之差,不但惹上了官司,還喪失了親情,希望此類事情不再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