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齊市拜泉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贈與房屋撤銷權糾紛案,因受贈人沒有履行贍養義務,贈與人訴諸法律要回了贈與侄子一家的平房。
拜泉居民聶某患有腦血栓癥,老伴也患癌多年(現已去世),且雙方無子女。2011年9月份,聶某老倆口與妻侄兒范某協商,將登記在老伴名下兩棟面積同為43.7平方米的磚瓦結構平房,贈與范某夫婦各一棟,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要求履行對聶某老倆口的養老送終義務。但當時也只是口頭約定,并沒有形成書面材料,老倆口仍在其中一處贈與房屋中居住。2011年11月20日,聶某老伴去世,喪事從簡。因聶某身患重病無人照料,生活陷入困境。2013年7月25日,在聶某要求下,將登記在范某名下的平房要回一處,也是其現居住的房屋,并過戶其名下。雖然房屋要回了一棟,但范某夫婦始終不盡贍養義務,對聶某不管不問。聶某索性起訴,要求返還另一棟相同面積登記在范某妻子名下的平房。(文中人物系化名)
庭審中,范某夫婦辯解稱,不同意聶某的訴訟請求。理由是,所贈與的房屋并沒有約定盡贍養義務,更無書面材料證明,且已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即具有法律效力,聶某要回房屋沒有法律上的依據。
該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方的辯解不能成立。理由是,雙方系近親屬關系,贈與房屋具有附義務的可能性。聶某老倆口膝下無子女,又患病多年,生活也不寬裕,不具備無條件贈與的條件。經證人出庭作證,證明系口頭約定的附贍養義務的贈與。此前范某將一處房屋返還,視為未履行贍養義務的表現。綜上所述,二被告未履行贍養義務已經形成有效證據鏈條,聶某要求撤銷贈予合同的法定事由已經出現,故依據《合同法》第190條、192條、194條之規定,對聶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