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舉證在繼承訴訟中非常重要,因為證據經過開庭質證、法官認證屬實后,才能成為裁判的依據。繼承訴訟舉證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本院在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要求當事人須于收到本院舉通知之次日起十五天內完成舉證。
(二)當事人在這個期限內提交的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三)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依法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1、 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
2、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四)證人應出庭作證。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
(五)在證據有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此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書面提出。
(六)當事人呢申請簽定,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堅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不預交鑒定費用或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起反訴的,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其前提出。
(八)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的,應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印件或復印品,開庭時應提交證據原件、原物進行質證。
(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過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證明,或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外文說明資料,應附有中文譯本。
(十一)當事人應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做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十二)當事人未按要求完成舉證責任的,應依法承擔舉證不呢功能的相應的法律后果。
以上就是繼承訴訟舉證時應注意的問題介紹,當事人只有掌握必備的繼承訴訟的法律知識,就能在訴訟中處于主動地位,從而有利于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