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現在在法院立案時對繼承訴訟的訴訟費和訴訟主體的確定上,實際操作違反法律相關規定現象比較嚴重。下面滬律網繼承法編輯就繼承之訴的訴訟主體及訴訟費作詳細的解說。
案例:
死者總的遺產價值實際有三百多萬,七個法定繼承人,有一人在國外,有兩個已故,已故兩個法定繼承人的轉繼承人有八個(兩個在本地,六個在外地)。作為律師,為了為最大限度地方便委托人,維護委托人的最大利益,為其提出兩個建議:1、只起訴其中幾個最對立的繼承人作被告,目的有兩個:其一,繼承糾紛畢竟是家庭 內部糾紛,均有血緣親屬關系,如果樹敵太多(在老百姓的觀念里,成為被告就是原告對自己的公然挑戰),在訴訟中自己會很被動;其二,以更多的人為被告無疑 要提供更多人的詳細地址信息、聯系方式,而查找這些人的信息對委托人來說并非易事。2、只要求七分之一的份額。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盡量少交訴訟費用。從法律上講,一般來說法定繼承人只能主張遺產中的按份平均份額,所以主張全部份額也是不合適的,也不會得到支持,只能多交訴訟費用。無奈這兩個建議都沒有被法院立案廳認可。
一、繼承之訴的訴訟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只要符合這四個要件法院就應當予以受理,告一人還是告數人,告與不告都是當事人的權利。但是 北京的某些法院立案廳的做法是:必須羅列所有繼承人、轉繼承人、代位繼承人為被告才予以受理,否則不給立案,說這是內部的規定,不可逾越!法院的內部規定 競然可以對抗基本法律的規定,真是荒謬!
對于此類的必要共同訴訟,司法解釋規定了相應的處理方式,不會出現處理不能的法律障礙。《最高 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 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第58條,“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 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 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0條,“繼承訴訟開始后,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愿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 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故此,如果起訴時原告只起訴了部分繼承人作被告,法院應當追加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 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申請追加。法院沒有強迫原告起訴全部繼承人的權力。
二、繼承之訴的訴訟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第十三條規定,“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訴訟請求要求多少金額是當事人本人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涉。但為什么有些法院同樣以內部規定對繼承案件要求以所有遺產額度去寫訴訟請求并交納訴訟費用呢?
這樣的訴訟費收費方式,法院雖然沒有法律依據,但也是有道理的,如果法院同意原告以其自愿主張的訴訟請求的份額立案,那么其余的訴訟費就不可能收上來了,而實際法院審理判決的總額卻是全部遺產,如果這些權利人中只以占很小份額的人去做原告,那么法院收取的訴訟費則更可憐,所以應當對此專門作另外的規定,此類繼承糾紛必須以遺產總額作為收取訴訟費的依據,待判決時依據各自的份額承擔相應的訴訟費。
建議法院嚴格執法,不要過于“變通”地去違法操作,否則不利于現代法治的實現,同時也有害于民眾對法律的信任度。
上述兩個建議都是有相關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