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局長魏XX透露,北京的不動產統一登記今年將完成市區兩級不動產登記機構職責的整合。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機構設置目前已有初步方案,還有待市委市政府最后審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未強制要求辦理公證,本次兩會上,來自各個界別的12位市政協委員提交聯名提案,呼吁廢除要求當事人辦理遺產繼承權公證的規定。
沒有事到臨頭,很多人都不知道繼承遺產、特別是不動產,還需要進行公證。等真需要公證的時候,又發現準備材料很難很費神。
呼吁廢除遺產繼承權公證的委員們列舉了遺產公證的“三宗罪”:手續繁瑣,有時要提供超出普通老百姓能力范圍的文件,花費時間太多,甚至無法辦理公證;人為制造了一些糾紛;繼承人承擔高額公證費用不合理—繳納費用相當于遺產的2%,如果涉及到不動產,將是筆巨大的支出。
當然,這些都還是表面上的缺陷。問題真正的實質是,強制進行遺產繼承權的公證,沒有法律條文上的依據。必須執行這一手續的依據,是司法部、建設部在1991年發出的《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依靠一紙通知,就將一個制度無條件推行了20余年,顯然和依法治國的原則有所背離。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也曾指出,“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范疇,且與《物權法》、《繼承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不能成為房屋登記主管部門不履行房屋登記法定職責的依據。”
也就是說,不管當年發出通知的背景如何、目的是什么,但現在它已經和許多法律法規相抵觸,已經不符合現在的實際情況,無論是官方還是民間,都不認為它有法律效應。
也許,發出這種通知的初衷,還在于維持遺產繼承的“公正性”,希望以此避免在遺產分配上的不公平。但應該看到,遺產分配是否公平,每個當事人都會有各自的看法,用行政手段去干涉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本身就有越俎代庖之嫌。
20余年過去,房地產的價格漲了十幾倍,公民的財富增加很多,以這種方法來收取高額費用,已經不合時宜、有悖于法治精神,那么它還有什么理由繼續存在呢?
所以說,繼承權公證這一“程序”,在依法治國的大氣候下,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即將實施的時候,應該立即著手廢止。這樣做不僅方便群眾,減輕負擔,還可以為今后人大立法征收相關的稅費如不動產稅、遺產稅,進行稅費改革創造條件。也就是說,廢止這一做法,已經是大勢所趨。
這里還需要說明一點。許多行政部門已經習慣于靠“通知”之類的方式,來制定規范個人、企業行為的規則。這樣的做法,在以前也許行得通,但今后要慎之又慎,因為人們的行為,只應該受法律法規的制約。行政部門權力太大,則容易背離法律,加重人們的負擔。
同理,對于以前發出的“通知”,也應該有一個梳理制度,每隔一定的年限,應該重新審查、規整,有用的可以保留,過時的要及時廢止。當然,決定權依舊該在人大,這是憲法賦予的不可替代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