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各類訴訟案件中,大家都應該會聽到“證據保全”。但是,證據保全是什么意思?很多普通老百姓對這很少會有理解。下面就讓滬律網小編帶您了解一下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訴前或在對證據進行調查前,依據申請人、當事人的請求,或依職權對可能滅失或今后難以取得的證據,予以調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為。
但是對于證據保全概念的理解,學界卻是眾說紛紜。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四種。
第一種觀點可心稱之為“固定與保管說”。
如學者認為:“證據保全即證據固定與保管,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將證據固定下來,加以妥善保管,以供司法人員或律師、認定案件事實時使用。”“證據保全,固定和保存證據的法律措施,指司法機關依法收存和固定證據材料,已保持其證明作用的措施”。
第二種觀點為“確定說”。
“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前,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照職權采取一定措施加以確定的制度”。
第三種觀點為“預先調查說”。
“證據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公證機關在法庭審查前對證據預先進行調查,加以保護的措施”,“證據保全是指訴訟提起前或訴訟提起后,在未達證據調查步驟之前,依法預先的證據調查以確保證據調查結果的程序”。“證據保全者,即當事人于訴訟上欲利用之證據,恐日后有滅失或確難使用之虞或經他方同意,作為調查而保全之謂也”。
第四種觀點為“延伸說”。
認為“證據保全是對證據的預先調查行為,是法庭調查的向前延伸,并對調查的證據加以固定和保管”。
證據的保全分為三種形式:
其一,準訴訟中證據的保全。
準訴訟中證據的保全是指在提起訴訟以前,人民法院應當事人的請求而為的證據保全;
其二,訴訟中的證據保全。
訴訟中的證據保全即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其三,訴訟外證據保全。
訴訟外證據保全即公證處應利害關系人的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將證據固定并保存下來。不難理解,在強式職權主義的主導下,強調法院依職權行使公權利為主,那么,證據保全公證充其量是為輔。因為公證不具有強制執行保全措施,如查封等。但是,如果在立法上奉行民事權利基礎主義,則完全可以將證據保全公證作為保全制度的首選,法院依職權的主動保全作為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