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發生婚外情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該方與第三者發生了感情(包括發生了性關系),但雙方并未同居(所謂'同居',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第二種是該方與第三者發生感情并有同居事實。
在這里滬律網婚姻家庭律師有一點婚外情取證辦案經驗想和大家分享,希望對于受害方能有些幫助。
1、受害方與其和你的配偶吵鬧,不如策略一點和他談談說給他一個機會讓他承認錯誤,你可以在這期間錄音,作為以后訴訟的證據,如果可以的話你還可以要求他寫一份悔過書,其中寫明他和誰的什么關系,這是一種更直接的證據。
2、受害方可以搬出去一段時間,在這期間你可以安裝攝像設備在你家,有時候可以錄到許多有用的證據,但是攝像設備安裝在你家這又不是非法取得,所以這是一個好方法。另外,你還可以密切注意他們的舉動,發現他們一起在夜間進入你家并熄燈休息,你可以找兩名以上的人與你一同回家,名義上是拿東西實際上是抓奸,并且拍下照片。
3、如果你發現他們兩個在其他地方發生性行為,你可以到公安局報案說發現賣淫嫖娼,公安局到現場抓獲制作的筆錄可以作為“婚外情”的證據。
在法院和律師調查取證受限的情況下,私家偵探是調查維權的一種有效途徑。法律上明文規定:在合法的前提下偷拍偷錄的證據可以作為證據在法庭上使用。
一、哪些證據有法律效力
現實中,證明婚外情的證據可謂是五花八門,但這方面證據比較難以取得,而且單獨的證據也很難證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應當盡量多地準備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以便于法官綜合判斷:
1、照片:顯示配偶與第三者親密關系的各種照片;
2、錄音:能夠證明配偶與第三者有婚外情的錄音,如與配偶談話中配偶承認與第三者的婚外情關系等;
3、錄像:顯示配偶與第三者婚外情關系的各種錄像;
4、手機短信:配偶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情短信,有時候配偶與自己、第三者與自己還可能通過短信聯系,談到婚外情的問題,這種短信都可保留下來作為證據。但由于短信的特點,一是保存比較困難,二是很難直接證明短信發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誰,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別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還需要一些輔助的證據才能證明婚外情的事實。但無論如何,這些短信可以作為婚外情的佐證,幫助證明者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機中,一直未被刪除,儲存在手機儲存空間或儲存卡中,或將手機短信固定,經公證機關公證等,以備將來作為證據使用。
5、電子郵件:有時配偶會與第三者通過電子郵件聯系,其中也會涉及婚外情內容,有些當事人也會將郵件內容打印作為證據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證方式對電子證據進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證實電子郵件的發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誰,所以電子郵件單獨作為婚外情證據十分困難,只能作為輔助的證據,幫助證明者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6、配偶和第三者親口承認的書面材料:如我們在案件中經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給配偶寫過的保證書等,保證不再與某某發生婚外情關系,這樣的書面材料也可以幫助證明配偶有婚外情行為。
7、周圍鄰居、朋友的證言:婚外情的取證方式要注意,無論是你自己親自取證,還是請其他人幫你取證,必須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個人權利,否則,法院將不會采信。比如:糾集多人強行闖入他人住宅等,那樣的話,不僅法院不會采信,在法律上還是一種侵權行為。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所以,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的,無過錯方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法院才可能會支持。僅有婚外情或婚外性行為的,法院支持賠償訴訟請求的可能性不大。因為,抓到婚外情,并不能證明過錯方與第三者由非婚同居關系。“同居”與“婚外情”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同居要求兩者在一定期限內有連續、穩定共同生活的事實,這個期限一般會被定義在三個月上,而婚外情可能發生在一小時內,并且在時間上、手段上、方式上與同居也是大相徑庭。
可以看出,我國《婚姻法》明確把第二種情況(即與第三者發生感情并有同居事實)納入賠償的范圍。離婚時,如果對方發生了婚外同居行為,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婚姻中的過錯方給予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可見對婚外情要求賠償的前提是有婚外同居行為;要求賠償的對象是婚姻中的過錯方。如果僅與婚外異性發生感情并未同居,法院是不會支持無過錯方的賠償請求的;如果無過錯方要求第三者也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也不會支持。
婚姻法規定了夫妻之間有相互忠貞的義務,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婚外情即使未同居,也是對這一法定義務的違反,是違法的,而并非如有些觀點所說的僅僅違反道德。一方違反夫妻之間的忠貞義務,給對方不僅會造成物質上的損害,更會帶來精神上的巨大創傷,而這些物質和精神上的損失是由違反法定義務的一方造成的,損失與違法行為之間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我們認為,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違反法定義務的一方應當為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配偶身份權是夫妻雙方都享有的基本人身權利之一。第三者和有配偶的人同居是對有配偶方丈夫或妻子的配偶身份權的侵犯,有配偶方的丈夫或妻子會因第三者的這一侵權行為遭受物質和精神上的損害(其中精神上的損害尤為明顯),所以我們認為,第三者也理應為自己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當然,前面所述的第三者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同居”。
二、如何搜集證據
一般情況下,發生婚外情的一方為避人耳目,通常都比較謹慎小心,輕易不會露出馬腳。另一方收集證據的難度比較大。但是,“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既然一方有不忠的行為,總是有一些線索可以抓住的。
收集證據的一種渠道是當事人自己收集,另一種是聘請專業的調查機構調查。這兩種渠道各有優劣,具體采用哪一種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需要來定。但無論采用哪種方式,都要注意證據收集過程的合法性。
三、什么樣的“婚外情”證據才有可能會被法院采納
1、證據本身必須是客觀真實的。比如,反映雙方不正當關系的照片,應當是真實的攝影,不能是通過技術合成的,否則,就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2、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與要證明的事實有關聯,例如,一方欲證明另一方有婚外情,就應當提供雙方發生婚外情的證據,如捉奸在床的照片等,而諸如通話記錄、短信記錄等一般只能證明雙方進行過聯系,而不能證明婚外情的存在。
3、證據的取得方式必須合法。通過非法方式取得的證據不會被法院采納。例如,一方拍攝的另一方發生不正當性行為的照片,如果是在自己家中抓住并拍攝的,是合法的,一般會被采納;如果是闖入第三者住處或闖入賓館房間拍攝的,不但不會被采納,反而有可能要承擔侵權責任。
4、婚外情可作為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一般認為,一方的婚外情屬于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調解無效的,法院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5、在調解中,可以對過錯方施加壓力,使無過錯方在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方面取得一定的主動。
6、值得一提的是,一方的婚外情只要不發展到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程度,無過錯方就無權要求損害賠償。婚姻法規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幾種;但可以在分割財產時酌情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