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秘密錄制的語言資料是否可作為證據使用,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區別對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所取得的證據,不能夠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
由此可知,非法證據包括兩類:
一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侵犯他人隱私和所取得的證據;
二是采用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采用暴力、脅迫、欺詐等方法或者擅自將竊聽器安裝到他人的住所進行竊聽錄制所獲取的證據。
也就是說,如果你私自秘密錄制語言資料本身沒有違反上述規定的話,即為取證方法合法,這磁帶就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
法律規定,存有疑點的語言資料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證據。但有其他的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可以作為定案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但又沒有足夠反駁的相反證據,人民法院會確認其具有證明力。
由此認為,只要你的錄音未違反法律規定,也沒有侵害對方的合法權益,而對方對你提供的語言資料提不出疑點或提出疑點被鑒定部門排除,人民法院是可以作為定案證據使用的。
如果你還能夠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人證言,兩種證據相互佐證,人民法院肯定會確認你的語言資料的證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