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進行何種訴訟,包括處理一切非訴訟法律事務,一個共同的原則便是“以事實為依據”,即首先需要查明或認定一定的案件事實或爭議事實,這便離不開運用證據進行證明。訴訟證據必須采取一定的方法,遵循一定的規律,其中相對成熟而由法律作出規定或由判例確認的便上升為規則。探索這些證明的方法,揭示這些證明的規律,提煉相應的證明規則,離不開司法實踐中的不斷的總結積累以及提煉。
一、案情
案由:離婚糾紛
原告:王某,女,某學校教師。
被告:李某,男,某公司辦公室主任。
原告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李某離婚。原告王某訴稱,被告李某生活作風不正派,與另一女性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導致原、被告雙方經常發生爭吵,并對自己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傷害。因此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并要求被告李某給予自己精神損害賠償。被告李某辯稱,1、同意離婚;2、不同意給予原告王某精神損害賠償。被告李某主張自己生活作風正派,在親友、同事當中口碑很好,原告王某之所以提出離婚,是因為原告王某另有新歡,與自己無關。
在舉證期限內,原告王某提交的證據主要是:
1、鄰居的一份證言,證實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經常發生爭吵,但發生爭吵的原因不詳;
2、被告李某的手機,手機里面有范某(女,李某同事)發給被告李某的三條短信,內容大致為范某與被告李某調情、共同生活中有關事情以及涉及被告李某與原告王某離婚等事項;
3、通訊公司提供的書證,證實第2 份證據中發手機短信的兩個手機號碼開戶者分別為范某與被告李某;
在舉證期限內,被告李某提交的證據主要是其所在單位出具并加蓋單位公章的證明材料,該證據稱被告李某為人正直,待人友善,與單位同事關系融洽,工作積極,受到大家一致好評。
二、審判
經庭審舉證、質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第1、3份證據均不持異議,對原告提供的第2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否認;原告對被告提供的單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同樣予以否認。
合議庭經合議后采信了原告提供的第1、3份證據,;對原告提供的第2份證據和被告提供的單位證明材料均因沒有其他證據加以印證,屬于孤證,均未能形成證據鏈,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法院認為,原、被告自愿離婚,應準予離婚;原告王某以被告李某與另一女性長期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為由,提出要求被告給予精神損害賠償,但由于沒有提供足以認定該事實的證據加以證明。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駁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沒有上訴。
三、分歧
(一)、本案中手機短信能否證明被告不忠實夫妻感情的行為。
一種觀點認為,手機短信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原告提供的三條短信內容反映了被告與他人有不忠實夫妻感情的行為,可做定案依據;另一種觀點認為,手機短信作為數據電文的一種,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手機短信的不安全性(易刪改、易偽造)使得其證明力下降,如沒有其他證據加以印證,很難單獨證明案件事實。最終,合議庭采納了第二種觀點。
(二)、單位證明材料的證明效力有多大。
一種觀點認為,單位證明材料符合證據屬性,是有關單位出具的用來證明存在某種事實的一種文書,比一般書證可信度更高,應予采信;另一種觀點認為,單位證明材料不同于法律文書,它的特性決定了其質證的難度大,因此其證明力應比一般證據要低。且在本案中,單位往往很難知曉其員工的私生活,在沒有其他證據印證的情況下,無法證明被告生活作風正派。最終,合議庭采納了第二種觀點。
四、評析
本案中,對于如何認定手機短信和單位證明材料的證據資格和證據效力問題,值得探討與商榷。
(一)手機短信證明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需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2條第2款規定:“數據電文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第七條規定:“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第5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上述法律成為手機短信可以成為證據的法律依據,也就是說手機短信只要具備了證據的關聯性與合法性,就應該被納入訴訟程序的門檻。
1、手機短信證據可以認定為原始證據。
以證據來源為標準,證據可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的證據。所謂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是指證據是在案件事實的直接作用或影響下形成的,所謂直接來源于原始出處,是指證據來源于證據生成的原始環境。傳來證據是指經過復制、復印、傳抄、轉述等中間環節形成的證據。傳來證據不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原始出處,而是經過了中間環節的轉手,是從原始證據派生出來的證據,故又稱為非第一來源的證據或派生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