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居是指婚姻雙方暫時或永久地解除同居 義 務但是維持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別居制度產生于中世紀的歐洲。該制度是在教會法禁止離婚的情形下,為解除夫妻雙方不堪共同生活而設立。在當代,雖然許多國家都采取了離婚自由的法律制度,還有一些國家保留了別居制度。如大陸法系的法國、意大利,英美法系的英國、美國等。離婚與別居的區別主要有:
ⅰ 別居期間,婚姻關系仍處存續狀態 ,雙方只解除同居義務,雙方不得另行結婚,否則構成重婚,離婚則完全解除婚姻關系,離婚后,雙方均有再婚的權利。
ⅱ 別居期間夫妻仍負貞操義務,離婚后雙方無此法律義務。
ⅲ 別居期間夫妻仍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離婚后此義務完全消滅。
ⅳ 別居期間夫妻間仍相互繼承財產的權利,離婚后則無此權利。
我國婚姻法沒有別居制度的規定,但是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