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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丈夫婚后出資30萬元,以11歲女兒名義購買了一套住房,并辦理了產權證登記。而今,我與丈夫因感情不和準備離婚,但就住房的處理產生爭執。我認為女兒隨我生活,房子應當歸我。丈夫提出女兒根本沒有能力購房,房屋實際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一人一半。請問,夫妻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房,離婚時房屋產權歸誰?
中律網律師:
從你反映的情況看,該房屋產權屬于你們的女兒,你們無權處分該房屋。一方面,根據有關房屋產權管理的規定,只有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而《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從中可以看出,以未成年人名義購房且房產證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產權人只能是該未成年人。
另一方面,父母將所購房屋,無償登記給未成年子女,實際上屬于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與,且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系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八條和第一百二十九條分別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因此,你們的女兒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你與丈夫均無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