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夫妻共同財產
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解釋…………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屬于婚姻法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還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表示,因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與財產性收益的實現并不同步,判斷財產性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很難掌握。針對這一情況,司法解釋作出規定,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司法解釋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