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中如何處理網絡虛擬財產需要相應的法律規定和現實操作依據以便來定分止爭、保護人們合法的財產權益。
據報道,有一對90后小夫妻因網游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又因網游產生分歧要求離婚,但在游戲裝備、Q幣等虛擬財產分割上卻無法達成一致。此事件引起了網上的熱議,游戲裝備等虛擬財產能否作為婚姻共同財產進行法律上的分割。
游戲裝備、Q幣、淘寶店鋪等虛擬財產是人們在網絡游戲或者利用網絡創業過程中投入時間、精力、個人智力等得到的,存在于互聯網空間中的非物化、數字化的一種財產形式。網絡虛擬財產一般存在于互聯網上需要身份認證等方式或者途徑才能獲得,具有虛擬性、信息性和人身專屬性等特點,在離婚訴訟中,其能否作為法律意義上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以及如何進行評估、分割或者處置,既有法律上的認定困難,也有技術上的操作難題。
一方面,我國沒有在法律上確立網絡虛擬財產的獨立財產地位,更沒有對其評估、分割或者處置進行明確的法律規定;另一方面,因為一些網絡虛擬財產的獲得需要身份認證以及密碼確認等方式才能獲得以及其本身的虛擬性、信息性,在財產的具體分割處理上也存在著實際操作的難題。
雖然我國法律對網絡虛擬財產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但是如果網絡虛擬財產與現實的社會關系發生具有法律意義的聯系成為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時,因其具有財產屬性與一般財產屬性相吻合,在一定條件下網絡虛擬財產也可以轉化為現實中的財產,理應受到現實法律的調整。在離婚訴訟中,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的分割,夫妻雙方可以通過雙方的約定或者協商的方式自行進行分割,如果雙方沒有協議約定或者協商不成,一方或者雙方提出分割虛擬財產的請求,也僅能對具有一般財產屬性的網絡虛擬財產進行分割,且這一財產在一定條件下能轉化為現實中的財產。
當然,在離婚訴訟中,并不是所有的具有一般財產性質的虛擬財產都能進行分割,諸如有些網絡游戲賬號、網絡裝備等與一定網絡游戲玩家相聯系,有強烈的人身依附性,具有人身專屬性。這些虛擬財產雖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可交易性等與傳統財產相吻合的基本性質,但因其具有人身專屬性,應屬于其夫妻一方的財產或者應歸其一方所有的財產,也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隨著網絡社會的發展,人們的財產所有權也不斷延伸,網絡虛擬財產也逐漸成為人們擁有財產的一部分。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請求分割網絡虛擬財產的案件也時有發生。對于在離婚訴訟中如何處理網絡虛擬財產需要相應的法律規定和現實操作依據以便來定分止爭、保護人們合法的財產權益。首先應從法律上明確界定和厘清網絡虛擬財產的概念、性質等,以便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對其進行認定和規制。其次法律還應依據網絡虛擬財產性質等特征明確規定相應的評估、分割和處置等條款,使其真實價值和相應的權利人受到法律應有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