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房屋限購令已經離我們遠去,但當年“假離婚買二房”熱潮的影響仍在持續。近日,園區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假離婚最終鬧成真離婚的案子。
自限購令出臺,不少夫妻想到了利用假離婚的法子降低購置二房的成本:雙方協議離婚,房子在一人名下,另一方則成為無房產的單身族;然后由無房的一方開具單身證明,憑單身證明享受第一套房的貸款優惠。
劉先生看中了一處樓盤,不料限購令一出,原先已擁有一套房產的他要想再買一套,就得多花不少錢。于是,他和太太約定先去離婚,現有的房產歸到太太名下,由名下無房的劉先生貸款購買第二套房獲取一定的優惠,之后二人再復婚。復婚一年多,劉先生與太太時常吵架,眼見兩人婚姻已走到盡頭,便決定真離婚。可是在房產分割問題上,劉先生和太太出現了分歧。
“原來那套在我們復婚前就是登記在我名下的,是我個人財產,不能分。第二套是我們共同買的,離了也有我一半。”太太的說法讓劉先生不能接受。劉先生堅持兩人是為了獲取第二套房貸款優惠才假離婚的,況且由于劉太太是全職太太,兩套房的購房款基本是由劉先生負擔,現在只能拿到半套,實在令人難以接受。僵持不下,劉先生一紙訴狀將太太告上法庭請求分割財產。
法官查明,雙方第一次離婚確實因規避限購政策而引發,涉案的兩套房均是夫妻共同財產,但第一套房產已在民政局協議離婚時分割完畢,已產生法律效力,劉先生要求再次分割第一套房產并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考慮到如果完全按照現有法律進行判決,對劉先生會有所不公平,經法官多方努力調解,雙方終于達成一致意見,劉先生和劉太太最終心平氣和地分了手,兩套房產也進行了合理的分割。
法官的話:法律上不存在假結婚、假離婚的概念。夫妻雙方通過假離婚的方法規避政策,的確可以減少購房成本,但“離婚”在法律上會產生財產分割的效力,從而導致財產產權轉移。現實生活中為了購房而離婚,可是離婚后卻沒有復婚、復婚了最后真離婚的情況常有發生,到時候沒有分到房產的一方只能啞巴吃黃連。
2014年以來,園區法院已經接到了多起類似上述的假離婚案件。如果判決,只能認可離婚前的房產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對另一方顯失公平。因此這幾起案件均通過調解順利了結,令當事人雙方滿意。
婚姻非兒戲。不論是結婚離婚,都應該經過慎重的考慮,不要為了占便宜去鉆政策的空子,最終毀了一個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