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夫妻離婚,房屋(婚前一方單位所分,已交部分房款)判決由雙方共居。辦完離異手續后,該房屋因辦理產權需補交房款,請問:未按份補交房款的一方還享有該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及產權嗎?
滬律網律師回復:
法院對還款有無判決?如有,可申請執行;如沒有,可考慮另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