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岑女士(化名)找到某某律師并哭訴婚姻的不幸。岑女士個性堅韌,寬容豁達,事業心強,自己投資創造的品牌已經蜚聲國際,但感情的道路卻十分坎坷。早年婚姻不幸,結束第一段婚姻后,一個人帶著孩子打拼事業。后遇到現在的老公,男方能言善語,體貼入微,兩個人在2011年3月正式走在了一起,開始了同居生活。岑女士在共同生活中發現男友個性浮夸,好吃懶做,貪圖享受,關心錢多過關心自己,曾一度想過離開他,但架不住男友的死纏爛打,始終沒有分開。2013年5月,在男友的提議要求下,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婚后的二人卻感情日趨淡漠,男方居然公開和第三者同居,處處威脅岑女士,要求離婚分財產。
岑女士在與男友同居之前創辦了一家企業,也是岑女士的精神支柱,同時也購買了工業用地,建了廠房,土地廠房的產權登記在岑女士名下。同居期間岑女士購買了一棟別墅,產權登記其一人名下,二人各自又購買了兩處房產,分別登記在各自名下。婚后岑女士申請土地功能變更,將原有的工業用地變更為商業用地。所以與二人有牽連的財產主要為企業、土地廠房、住宅等。
岑女士的問題是:如果離婚,上述財產如何分割?要想回復岑女士的問題,我們不妨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
一是岑女士的婚姻效力應從何時開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明確規定:“男女雙方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也就是說,由于岑女士在與男友同居后又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同居時二人符合結婚條件,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就具備了結婚的實質性要件,其婚姻效力依法應從同居之日開始計算,而非補辦結婚登記之日起算。
二是如何區分岑女士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
同居之前發生的股權投資 (企業)、購買的工業土地和廠房屬于岑女士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男方無權分割。
同居期間購買的一棟別墅、四處房產,無論登記在誰的名下,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男方有權分割。
岑女士股權投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從同居之日開始起算直至離婚之日)產生的收益即企業利潤分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男方有權分割。
岑女士變更土地功能 (工業用地變更為商業用地)產生的土地升值部分,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男方有權分割。
但本案中,由于男方存在明顯過錯,所以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
如果岑女士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只是同居,那么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相對就比較簡單,可能只是同居分割財產的問題。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而不是按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處理。所以如果是同居析產的話,岑女士個人購買的別墅、土地廠房、個人股權投資,只要男方并未提供出資或其他協助,則無權分配。
通過岑女士的案例,在此提醒各位:結婚需慎重,尤其是再次組建家庭,一定要妥善處理好財產問題。那些以為只要同居不結婚則財產安全的人士,更要注意了。不過,財產始終是婚姻的附屬,愛情才是婚姻的歸屬。找到真愛,才是我們對婚姻永遠不變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