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產起訴狀
原告:彭xx,女,漢族,1949年7月2日出生,退休教師,住xxx號。
原告:蘇xx,男,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蘇xx,女,漢族,1980年7月10日生,住址同上。
原告:蘇xx,女,漢族,1981年11月20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蘇xx,女,漢族,1979年1月22日生,住xxx號。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xx20號面積為120平方米xx房屋;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彭xx系被告之母,原告蘇xx系被告之父,原告蘇xx及蘇xx系被告之妹。原告蘇xx為城鎮戶口,年,彭xx民辦教師轉正,戶籍性質轉為非農業戶口。原告蘇xx及蘇xx和被告蘇xx共一戶,系農業戶口。2002年1月2日,被告以戶主的身份在原告蘇xx、蘇xx及被告共有的基地上申請建房,當時在冊人口有原告蘇xx及蘇xx及被告三人。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在四原告共同出資下,于2002年9月15日,建成面積為120平方米的房屋14間,原告及被告共同遷入新居。同年10月,原告因與被告不和,被告將原告逐出家門,致使原告搬回老宅基地。
原告認為,訴爭房雖以被告名義辦理建房證,但系原告共同出資,系家庭共有財產,原被告共同共有。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原告要求分割共同所有的訴爭14間房屋。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分家析產時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
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于分割范疇的。
(二)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
在分家析產時,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對于某些 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分家析產直接關系到家庭成員今后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 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于有分家后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于生產,有利于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