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律并無對婚前協議的規定,因此婚前協議的內容沒有統一內容要求或格式標準,不過婚前協議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
2.雙方對一方在婚前已取得的財產歸屬做出約定。
如果雙方的意思是一方個人婚前已有的財產歸其個人所有,則是否約定都無關緊要。如果雙方的意思是一方個人婚前已有的財產在雙方結婚后歸雙方共同所有,則必須在協議中注明。如果僅是約定一方婚前的部分財產在雙方婚后作為共同財產,則應列明具體財產的情況,以免日后產生分歧和爭議。
3.雙方對一方在婚后取得的財產歸屬做出約定。
鑒于現行法律規定婚后一方取得的財產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只有雙方有例外約定,才有必要在協議中加以注明。比如:婚后一方取得的財產全部歸其個人所有,或者部分歸個人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
4.雙方對婚后家庭消費開支的分擔。一些對婚后財產歸屬有特別約定的夫妻,則會對婚后家庭的消費開支如何分擔進行約定,包括正常的家庭生活開支以及個人的消費支出。
5.家庭重大事宜的決策。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而對于涉及家庭重大利益的事項,如買賣房屋、對外投資、子女出國等,原則上應雙方協商一致,做出決策。為免日后出現分歧,雙方可以在婚前協議中約定,應由雙方協商一致的事宜,以及出現分歧的解決方法。
6.夫妻的忠誠義務。
現行法律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誠,互相尊重。司法實踐中,已有當事人憑借雙方婚前關于“空床費”的書面協議向對方索賠并且獲得法院支持的案例。可見,只要雙方的約定基于自愿,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都是合法有效的。
7.一方的過錯責任。
現行法律已就一方過錯的賠償責任(包括家庭暴力、重婚等)做出規定。實踐當中,有些約定更為具體明確,如過錯情形、賠償金額、財產補償等。
8.協議生效條件。
如果協議是于雙方登記結婚之前簽訂,可以約定協議于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后生效。有些人還會約定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或者雙方婚姻關系維持多少年后生效。
9.雙方簽字并注明簽署日期。
一般情況下,只要婚前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注意的是,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婚前協議對于善意第三人是無效的,比如夫妻約定收入均給女方,債務均由男方承擔,除非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協議的內容,否著這一約定對不知情的債權人是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夫妻雙方都要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