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為子女結婚所給付的購房出資,是否均構成對子女的贈與,當事人婚后,父母為雙方購房出資,產證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認定父母的購房出資是明確表示為向夫妻一方的贈與?
1、關于父母婚前出資是否贈與,如果父母在婚前有明確表示的,按照其表示確定;如果表示不明的,從社會常理出發,一般推定為贈與。若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系的,則借貸關系成立。當然,若該證據應當是在當事人前形成的,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
2、實踐中,對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
3、對于實踐中可能發生的購買其他物品的出資,同樣可根據上述原則作出相應的歸屬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