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指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獲得的,情理上應由夫妻個人使用、支配、處理的財產。
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一方的。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可憑取得上述費用的合法文書等證明。
(三)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存續期間,結婚時間10年以內,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以及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
(六)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夫妻一方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
(七)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個人所有(處理時應給予另一方適當的照顧)。
(八)其他應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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