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財產的分割問題是一個大的問題,而要分清楚是哪些財產屬于婚前財產還是婚后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更是難上加難。在當事人進行離婚財產分割時,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的演變問題是個難點,當事人應對這些知識進行理解。
1.、婚前貨幣形式的財產在婚后的延續
比如,男方在婚前銀行存款有10萬元。結婚之后,男方取出。對于10萬元,是男方婚前財產在婚后的延續,因此仍是個人財產。對于銀行存款的利息,在法律上屬于孳息,是與存款本金相聯系的,因本金而產生的,因此,雖然部分利息是在婚后取得的,但仍然屬于婚前財產。
2、 婚前取得的經營性財產婚后的收益
并不是所有婚前財產婚后的演變形式都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對于屬于經營性質的財產,比如房租、公司股權等,這些財產形式雖然在婚前取得,但由于這些資產的維護需要一方在婚后投入精力,因此,基于公平原則,這些財產的婚后增值部分,一般屬于婚后共同財產。
3、婚前財產在婚后的演變
比如,婚后將婚前存入的銀行存款取出,購買了一架鋼琴。那ô,這架鋼琴是否屬于共同財產?再比如,婚后將婚前的存款取出,又購買了一套房子。那ô,在離婚時房產是否可以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以上兩個問題,就涉及到了婚前財產在婚后的演變,即婚前財產基于使用價值的交換,在形式上從一種財產形式轉化為另一種財產形式之后,是否會發生所有權性質的轉變,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根據目前的法律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解答,在處理類似問題時,本著“萬變不離其宗”為原則,婚前財產在婚后發生形態的變化,不能改變其個人財產的屬性。但是應提醒當事人的是如果不能舉證婚后財產來源于婚前,或婚后演化過程中,由于自己有意或無意的法律行為,已經改變了個人財產的性質,則不屬于上述范Χ,比如,婚后將婚前存款取出購房,在產權證上寫上了配偶的名字,這一法律行為意ζ著自己又將房產與配偶共有的合意,在面臨離婚時,即使聲稱自己不懂法律、û有這個意思,或是被配‘逼’著寫的,也一般會被認定是共同財產。所以,離婚時當事人一定要弄清楚自己的財產歸屬狀況并舉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