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結婚前有一套房子,婚后他與妻子簽訂了一份書面協議,約定這處住房為夫妻共同所有。可結婚后他和妻子的感情一直不太好。
結婚5年后趙某身患絕癥。他擔心自己去世后妻子會帶房產改嫁,故立下遺囑,聲明那份財產約定不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這處住房是他的婚前財產,在他死后應由他的父親繼承。現趙某已故。請問,趙某能不能用他的遺囑取消先前的夫妻財產約定?
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前或婚后的財產歸屬約定一旦作出即對夫妻雙方產生法律效力,如需變更或撤銷,應經夫妻雙方協商,不允許一方隨意處置。
本案中,盡管這處住房原本屬于趙某的婚前個人財產,但經過雙方書面約定為共同所有后,已經轉化成了夫妻共同財產。遺囑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合法財產,不能侵犯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趙某臨終前立下的遺囑,不但是他單方的法律行為,還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權益,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