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我們可以從購房合同的簽訂時間,付款時間來判定,婚前支付的房款,屬于婚前財產。婚后如償還了部份房款,那么這部份款項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有一種情況,如果在產權證上寫了您配偶的名字,那么該房屋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買房屬于個人財產歸屬變化:“婚前簽約,婚后領證”,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案例:在天河上班的白領張先生是在結婚前簽約買的房,結婚3個月后才領到房產證。按以前的司法解釋房子認定是夫妻共有財產,現在《意見稿》將認定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我們感情很好,就是她兇了點,以后俺說話腰板兒可以挺得更直了。”張先生說。
解讀:程磊表示,在以前的司法實踐中,如果房屋產權證的頒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就認定房屋屬于夫妻共有財產。但《意見稿》規定了這種“婚前簽約,婚后領證”的房產處理情況,認定其屬于婚前個人財產,其通過按揭貸款所欠的銀行債務屬于個人債務。這樣規定明確了按揭貸款買房過程中,由于簽約時間與頒發房產證中間間隔時間過長,導致的房屋產權歸屬糾紛如何處理問題。只要房屋買賣合同是在婚前簽訂的,那么房屋即屬于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