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不少人在婚前就已經購置了房子作為婚房,由于房子存在一定的增值空間,那么,如果是婚前買的房子,在婚后增值了幾十萬,這增值的部分應該看作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呢?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在婚前購買的房屋應屬于你的個人財產,民事案件中判斷財產增值的歸屬應當看所有權歸屬,但婚姻案件中由于雙方關系特殊,在判斷財產增值歸屬問題時需要考慮當事人之間基于身份關系對于財產增值的貢獻的問題。
夫妻雙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間,對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可能有維護、保管、投資等行為,如果這些行為足以導致財產本身的增值,即該行為對財產的增值做出了貢獻,那么在處理增值財產歸屬問題時,就應當考慮對行為人結合貢獻比例進行補償。如果財產的增值與行為人的婚后行為沒有必然聯系,即當事人的行為并不足以導致財產價值的增加,那么,財產的增值部分就應當歸財產所有人所有。
如果房屋價值的增加不是基于結婚的事實,也不是由于對方婚后對房屋的投資、經營等行為,而是由市場的自然變化導致。那么,另一方沒有權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