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我和我丈夫在婚前共同買的房子,房產證上有兩個人的名字。現在婚后我想做一個關于假如以后離婚,財產歸其中一方的協議?這算婚前財產贈予么?是否可以反悔?
律師解答:
1.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如果贈與的財產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轉移其權利,任意撤銷贈與僅限于未交付并未轉移其權利的部分,以維護贈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穩定。
2.贈與合同訂立后經公證證明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訂立后,當事人交由公證部門公證,表明其贈與意愿的表達已十分慎重,因此,經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3.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論當事人以何種形式訂立,不論是否經過公證,也不問贈與的財產是否已轉移其權利,贈與人均不得任意撤銷。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主要是指為了救災、扶貧、助學等目的或為了資助公共設施建設、環境保護等公共事業所為的贈與。此類贈與的公益性質,決定了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由于當事人之間有著道義上的因素,如果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則與道義不符。因此,此類的贈與也不得由贈與人任意撤銷。
相關法律知識:
婚前財產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