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財產有哪些?
1、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四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謂歸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別需要而購買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適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大致包含以下內容:
(1)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須的財產,但價值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獲得的獎品。
(3)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等。
(4)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等。
(5)國家資助優秀科學工作者的科研津貼。
(6)一方創作的文稿、手稿、藝術品的設計圖、草圖等。
(7)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用人單位發放的再就業補貼、提前退休補貼費、吸收勞動力安置費等。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017年婚前個人財產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1、個人婚前財產中婚前取得的財產
不動產以及某些動產的取得日期是有據可查的,如:汽車、房產(房產證或備過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存折、公司股份,這些財產在資料上記載有明確日期,只要早于上的日期,就無需其它證據。
其它動產如珠寶、古玩、家電等,正規發票顯然是最容易取得而又有力的證據。若沒有發票則需要其它證據證明,比如合同、支付憑證(最好是銀行轉賬憑據)、收據等,此時婚前有一定價值,它的證明效力明顯比合同、收據等非官方出具的材料高。
2、使用婚前財產在婚后取得的財產
婚前財產在婚后并非不會變化,例如:①婚前的存款婚后到期了,取出來重新存入,就變成了婚后的存款;②婚前的錢在婚后買了車;③婚前的房產在婚后賣了;④股市上不斷買賣股票、存取現金。
以上情況只要一方能證明婚后取得的財產是由婚前的財產轉變而來,仍然視為其婚前個人財產。在以上示例中需要如下證據:
①舊存單復印件、取款及存款時銀行所有憑據(最好存取款在同一天同一個銀行同樣的金額)、新存單。
②婚前存單、取款憑據(取款總金額大于或等于汽車價格)、汽車發票。
③舊房產證復印件、房屋買賣合同、收據復印件、稅費繳納憑證、存款憑據(建議當日將全部房款存入銀行)。
④股市問題比較復雜,最簡單的辦法是只取不存,這樣確保在婚前開的賬戶內本金始終都是個人財產;如果要存入婚前財產,務必參照①、③保存證據;如果存入了,萬一發生爭議就很難扯清楚了。但是,即便本金全部是個人財產,炒虧了個人承擔,賺了的部分卻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