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2000年離婚人數為4346對,2001年為4394對,2002年為4921對。這是南京市民政局關于該市離婚人數的一組統計數據。數據表明,離婚人數正呈逐步上升的趨勢!俗話說,“結婚容易離婚難”,可能除去雙方的親朋好友和社會輿論壓力之外,離婚更難在夫妻財產究竟該如何分割。而且,根據新《婚姻法》規定,家庭財產分為夫妻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兩部分,不再因“結婚滿八年”而發生任何性質變化。離婚時,個人財產歸個人,共同財產則要進行分割。所謂當局者“迷”!我們并不想看到那么多曾經恩愛的人走到婚姻的盡頭,更不愿看到他們為了財產利益而成為陌路人甚至仇人。帶著這樣的愿望,記者采訪了南京市金長城律師事務所的蒙秀運律師、陳議律師,南京大眾律師事務所的孫揚廣律師,南京玄武區法院的查宣東法官,并請他們通過相關案例對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問題進行了剖析和解讀,希望能給那些不得不離婚又正在為夫妻財產分割煩惱著的人們帶去一些幫助。此文參照了2001年4月2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2003年9月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1996年2月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A 五例個案破解房產分割
案例一:王強于1998年個人買了一套商品房,但因各種原因,直至2000年王強才辦好產權證。1999年王強與張娟結婚。2002年,夫妻二人離婚,張娟認為其房產證的辦理時間在他們結婚之后,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她也能分到一半。但王強卻認為,其房是他在結婚前一人出錢買下的,且產權證也只有他一人的名字,因此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孫律師分析:盡管該房由王強在婚前一人出資買下,但真正能證明產權歸屬的時間,即產權證的辦理時間在他結婚之后,根據《婚姻法》第三章第十七條規定,該房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
案例二:楊軍與陳小莉1990年結婚,1992年楊軍所在單位出資一部分、他們夫妻倆共同出資一部分,買下了單位分配的一套福利住房,產權證辦在楊軍一人名下。2002年,楊軍與陳小莉離婚。陳小莉認為其住房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她也能分到一半。但楊軍卻認為,房子是他單位分配給他的福利住房,且產權證上只有他一個人的名字,應該是他的個人財產,不能算為夫妻共同財產。意見稿規定:“雙方爭議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取得房屋所有權,產權證辦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