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天津視窗,昔日愛侶相識4個月后便登記結婚,一年后雙方鬧矛盾,至此分手,對簿公堂,女方名下的一套房子成為爭執的焦點,一審法院準予離婚,確認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并作出“雙向判決”,既解決了房產分割問題,又消除了日后執行難的隱患。
去年年底,王某起訴離婚,被告宋某表示同意,生活用品雙方協議分割,但王某不肯將產權在自己名下的住房分給宋某。
河東區人民法院查明認為,訴爭房雖在原告王某名下,但首付27萬,原告出資13.75萬,被告出資13.25并支付中介費和貸款服務費共6900元,可見雙方出資額相差無幾。至于貸款一直如約償付,原告主張婚后是其自行交納,但被告否認,鑒于該部分貸款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償付,依法視為夫妻共同償還,故訴爭房系婚前共同購置、婚后共同生活居住,視為共同財產,應參照首付款各自出資額予以分割,原告享有50.9%,被告享有49.1%。庭審中雙方對該房共同認值90萬元,減去尚余貸款34.2萬元,剩余房屋財產價值雙方可分割,即原告可分28.4萬元,被告可分27.4萬元。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準予雙方離婚,按協議分割婚后生活用品財產。另外,6900元應雙方分擔,故原告還要一次性給付被告3450元。
關于訴爭房,歸原告所有并居住,原告自行清償貸款余額,并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給付被告補償款27.4萬余元,被告自行解決住處;原告到期未給付,被告自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30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28.4萬元,訴爭房歸被告所有、居住、繼續還貸,原告收款即搬離另住、遷出戶籍、辦理產權變更手續。(記者 馮琳)
律師說法
津聯律師事務所的張毅嫻律師認為,一般離婚訴訟中,房子單向判決給一方,另一方獲折價補償,但時有發生得房的一方因故拒絕或無力償付。本案中,法院采取“雙向判決”在司法實踐中是很少見的,在一定期限內,得房的一方如不付款,房歸另一方所有,其將補償款交法院專用賬戶保管后,才能完成騰房、過戶,從而保障雙方均能有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