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發布后,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討論。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不但û有削弱對女性權利的保護,而是從不同角度強化了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比如有關生育權糾紛的規定,是從法律層面保障了婦女的生育權,明確規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害;有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共同財產的重大理由條款,實際上也是從保護婦女權益的角度出發的;關于一方婚前貸款買房的規定,并û有區分男方和女方,實踐中女方買房的也不少見。
■婚后共同還貸如何分割?
對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的分割,屬于依法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女方如果不是婚前貸款買房,至少可以分得該部分的二分之一。
與此同時,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第2款明確要求按照婚姻法第39條第1款的規定,即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男方買房女方裝修如何分割?
關于有人認為男方買房、女方裝修,離婚時房產升值,女方凈身出戶,這種結果不公平的觀點,其實是一種誤解。
女方如果出資對房屋進行了裝修,由于裝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成為房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裝修款也相應地融入了房屋的價值中。根據民法的添附理論,房屋的總體增值當然包括裝修款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當然會一并確定裝修款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在整個房屋價值中所占的比例,給δ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應的補償。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不會損害女方的權益。
■父母買的婚房為何另一方û份?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主要是把“產權登記”與“確定贈與一方”進行鏈接,便于法院實際操作,更多考慮的是中國國情。很多父母在子女結婚時傾注畢生積蓄買房,而且一般不會簽署書面協議明確房子û有子女配偶的份,用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為表明態度是比較符合實際的。尤其從保護老年人權益的角度出發,該條規定對防止因部分年輕人中存在著“快速結婚、快速離婚”的“閃婚”現象,給一方父母帶來的巨大損失,具有一定的預防作用。
[法律條文]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部分)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δ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