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一離婚案,為結婚女方貸款買的房子,現仍在還貸中,房產證為女方。離婚產權怎ô歸屬。
【法律分析】
1.如果女方已經在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權,且婚后是用自己的個人財產還貸的,那ô屬于自己所有,法律依據同上一種情形。
2. 如果女方已經在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權,且女方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那ô婚前已經支付的部分仍屬于女方的個人財產,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或者是用證明不了是個人財產購買的視為夫妻共同收入),婚后還貸部分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婚姻存續期間為了支付房款發生債務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備注:δ辦理過戶手續不影響財產的性質,只要購買行為發生在婚前即可。其中應當考慮房產增值的部分,婚前首付比例增值的仍然是個人財產,婚后支付的增值部分也屬于共同財產。
2.離婚時雙方對尚δ取得所有權或者尚δ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法律依據〗
同上一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δ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三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