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隨著人們思想的開放,離婚率越來越高,自然離婚帶來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其中之一變現為夫妻一方為爭奪更多的財產而和第三人串通共同參與一個虛假訴訟。
此類案件相對一般民間借貸糾紛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此類債權債務關系全部發生在一方當事人與自己的親朋好友之間。
二、這一債權債務關系通常以書面借據形式出現,并只有夫妻當中一方的簽名,一般都δ注明還款日期和設置擔保。
三、作為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借據一般為事后補寫,大多在離婚訴訟開始后提出。
四、書面借據上簽名的一方對借款事實和經過與債權人的意見高度一致,而夫妻當中的另一方則對債務不知曉,不認可。
五、借款人對借款用途或者來源缺乏必要的輔證,且陳述大多有不合情理的地方。
這類案件的共同被告間解除了婚姻關系,在財產問題上產生了此消彼長的利益沖突,在感情上也多有難以消彌的ì盾。基于以上特點,不能排除離婚案件中的當事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設債務憑證的可能,從而導致一人之債務共同償還的現象出現,嚴重損害了善良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那ô作為當事人的夫妻雙方之一應該如何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呢:
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借條形成時間進行鑒定。因為離婚引起的虛假債務中的借據多為事后補寫,根據證據法則,書證有刪除、涂改、增添或者補寫等其他形式上的缺點,屬于缺陷書證,其證明力應消失或減弱,這樣的書證不能獨立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