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公房是指由于我國計劃經濟時代所以留下來的特有產物,就是指承租人租賃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房屋,其房屋產物歸國有單位或集體所有單位。公房承租人僅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房屋的產權。因此,在離婚時,法院只會判決使用權的歸屬,不涉及房屋的產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 年2月5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司法解釋,專門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權的問題做了相關規定。
一.在夫妻結婚登記前,公房使用權已在一方名下,離婚時,如何分割?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注意,這里一方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論時間長短,另一方均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也就是說,雖然夫妻雙方結婚不到五年,但調到同一個單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權益。
(3)一方婚前借錢投資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雖然公房所購時間為婚前,但由于婚后雙方共同還款,另一方也有權要求分割公房權益。當然,這里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償還了多少錢,另一方才有權提出該要求,是一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實踐中由法院根據案情酌情處理。
(4)婚后一方或雙方取得公房承租權的,無論誰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權分割公房權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遷又換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共有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公房,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公房的,也就是說,婚后調換的公房,使用權也是雙方共有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公房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這是個彈性條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將公房承租權僅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的后果時,就可以根據該條酌情處理。
在上海,這種公房也可能是由政府或相關部門代管的。在上海或北京,因為國營單位較多,房改前,大部分企業員工得到的房子都是單位分的,因此,存在大量的公房。雖然沒有所有權,但因為公房的使用權本身也包含著經濟價值,因此,在離婚的時候,應該就承租權的歸屬作出分配,繼續使用公房的一方拿房給錢,沒有繼續使用公房的一方拿錢讓房。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況下,夫妻雙方均可承租呢?
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二條的規定,具有以下八種情形之一的,離婚后你們夫妻雙方均可承租:
第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第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λ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λ職工的;
第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第四、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第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第六、夫妻雙方單λ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第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λ的房屋,交回本單λ或交給另一方單λ后,另一方單λ另給調換房屋的;
第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雖然是公房,但因為租金便宜,難免大家都想要,都想繼續承租。但房產就有一套,究竟讓誰承租呢?
就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如果你們就公房使用權的歸屬產生爭議且雙方均可承租,法院處理的原則主要考慮照顧女方、照顧撫養子女一方、照顧無過錯方、照顧生活困難一方等因素,特別是對于收入低,生活困難的一方可能法院會更容易酌情考慮公房承租權歸這一方所有。
離婚時,若夫妻一方取得了公房的使用權,則未有分得使用權的另一方是否能得到補償,則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未有取得承租權的一方,本來就無權要求承租公房,未有補償;如果雙方均有權要求取得承租權,但法院判歸了一方,得到房屋承租權的一方應當向û有得到房屋使用權的一方進行適當經濟補償。
如果最終他拿了房,如何給你使用權的補償呢?你們完全可能對此產生爭議,畢竟公房不像產權房一樣,容易確定價值。
滬律網編輯為您推薦更多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知識:
夫妻都有公房承租權如何分割處理
離婚時售后公房產權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