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和前夫結婚十余年,感情一直不好。我們多年的積蓄都被他用于和朋友開公司了。去年我倆決定辦理離婚手續,分割財產時我前夫和他的合伙人欺騙我,說公司的經營狀況不好,不但û有盈利,相反還要負擔很多債務,并威脅恐嚇我不準我進入公司。無奈之下我同意放棄股權,在財產分割協議上簽了字。幾個月以來,我發現他們的公司經營良好,非常后悔,但我現在是否還能主張重新分割財產。
解答:你可以主張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你們夫妻雙方離婚時,你前夫同其合伙人û有向你如實陳述公司經營的真實狀況,對你采用了欺騙和威脅的手段,因此你可以申請法院變更或撤消財產分割協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九條之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消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δ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示:向法院申請變更和撤銷協議、合同應注意:法律規定的時效是一年,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時效法律不再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