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離婚訴訟中,涉及股票分割情形漸漸多起來,但目前法律上對離婚時的股票市值認定時間,û有明確規定。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宗玉認為,在法律空白情況下,法官應該建議雙方當事人,自行選擇一個特定時間,在該時間將股票凍結,固定市值,最后進行分割。
由于法律û有明確規定,離婚分割股票應在哪個時間點上認定股票市值,這給持有股票的離婚雙方帶來了麻煩。日前,有法院在一份離婚判決書中認定,股票應先折合成市值,然后一方給予另一方現金補償。
【案例】
張麗訴稱,她與李強于1981年結婚,并生有一子。李強是個股民,從他認識了女股民馬某后,就開始對妻子不聞不問,還多次為瑣事毆打她。張麗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遂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張麗認為,李強炒股應該有20萬左右的盈利,她要求依法多分得上述財產。
法庭上,李強辯稱,他與馬某û有任何不正當關系。李強同意離婚,但認為股票都應該歸自己所有。經過調查法官查明,2008年12月,李某單λ發放的住房公積金有近2萬元,存款有近3000元。截至2008年12月25日,李強在平安證券所持有的青海明膠股票的市值為3213元。
法院經審理判決,準許雙方離婚。李強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存款、股票,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法官將截止到2008年12月25日的股票市值,與住房公積金和存款的補償款一起計算,判令李強補償張麗共計1.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