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林某與陳某由于感情不合于1998年底在民政機關協議離婚。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林某并不知道丈夫正在炒股票。雙方協議分割的共有財產雖然不多,但是因為當時只是解除婚姻關系,林某并δ懷疑丈夫隱瞞財產不報。然而6年后,也就是2004年10月,林某從他人口中得知,丈夫7年前開始在某證券公司炒股票,并且金額頗大。于是林某起了疑心,并細算自己當年的經濟賬,結果發現,丈夫在婚姻存續的十年間至少可以私存5萬元。于是林某于當年12月來律師事務所咨詢,能否請求法院分割符某名下的股票?
應小軍律師評析:本案是因離婚時一方隱瞞夫妻共同財產引起的糾紛,主要涉及三個法律問題,一是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二是夫妻離婚后才發現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是否還可以請求分割?三是請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有無時效限制?
(一)如何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工資、獎金及經營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符某用其與林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存下的工資款炒股,依法可以認定這筆款項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離婚后才發現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是否還可以請求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α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α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北景钢校帜持灰凶C據證明符某在雙方離婚時隱瞞了進行炒股的財產,就可以依照婚姻法的規定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三)請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有無時效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二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北景钢?,林某于離婚6年后即2004年10月才知道丈夫當年隱瞞財產的事實,訴訟時效從2004年10月至2006年9月底,林某應在此期間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