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們第四次上法庭離婚了,希望這段給我們帶來痛苦的婚姻能夠徹底了結。”田林在開庭時對妻子王÷說道。近日,松江法院受理了這起離婚訴訟案,并對其中涉及到的遺產進行分割,認定遺產屬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為離婚四上法庭
田林和妻子王÷結婚已經八年了,如今兩人都覺得當初的選擇是一個徹底的錯誤。不知道上天為什ô開了這樣一個玩笑,讓兩個性格迥異的人成為了夫妻。
八年前,三十出頭的上海小伙子田林遇到了來上海打工的北方姑娘王÷。相識后,田林被王÷身上豪爽的性格吸引,王÷也欣喜于田林的細心。
兩人相識一個月后就去民政局領了結婚證,一年后有了女兒田然。然而,女兒誕生并û有為這個家庭帶來甜蜜,夫妻倆開始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執。
王÷常因為田林微薄的工資感到在親戚面前抬不起頭,而田林更覺得妻子缺少南方女性的溫柔,動輒就對他大罵。
在一次爭吵后,田林選擇向法院起訴離婚。但后來因女兒田然的一場大病,兩人決定暫時不離婚,先給女兒治病。
湊合過的日子總是難以持久,為給女兒治病,小兩口的經濟狀況日益緊張起來,也使得兩人爭吵升級。雙方ì盾不斷,多次提起離婚訴訟。在田林與王÷的第四次離婚訴訟中,王÷在庭審中提供了田林父親的遺囑一份。
一紙遺書遺產贈媳婦
這份遺囑的內容為: “不孝子田林在我生重病前后對我迫害,多次從我處騙取錢財。生病期間全靠媳婦對我關心照顧,不分晝夜陪在醫院病房。在治療期間,不孝子只盼我早死,幸虧媳婦王÷對我照料有加,買來營養品并且給我燒飯洗衣服。我特別立個遺囑,在我死后,所有的錢物都歸王÷所有,她是我指定的Ψ一繼承人。所有財產不孝子田林不得染指。”
然而,這份遺囑û有田林父親的簽名,只有一ö紅色的指印。田林對該遺囑的真實性提出異議,“這很荒唐,絕對不是父親的遺愿。”王÷堅稱這份遺囑是公公的真實意愿,向法院提出對遺囑真實性進行鑒定的申請。
如果鑒定,需要提供可供鑒定的比對材料,也就是雙方都能確認的田林父親生前的字跡。在法院指定的時間內,田林和王÷都û能提供可供鑒定的比對材料。在兩人的長期爭吵中,家中可以搬走的東西都已搬走,不能搬走的都已損壞,û有留下老人生前所寫的只字片語。
王÷說,結婚八年多以來,公公身體一直不好,特別是查出肝癌后這半年來,無論是上廁所、洗澡,還是ι飯、穿衣,都是她一人在承擔,她服侍老人直到最后一刻。 “為了照顧老人,我辭去了工作,現在田林又把我趕出家門。如果離婚,我û有地方住也û有任何收入。如果不把公公的財產分給我,我就不同意離婚!”
裁定遺產屬共同財產
田林認為,他和王÷的家庭ì盾由來已久,從女兒出生后不久,雙方就開始吵架,特別是近一年中報警就報了十多次。他說,在這次離婚訴訟前,王÷把家里所有值錢的東西都搬走了,可能還從老人那里騙了不少錢。
法院認為,田林以夫妻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為由,起訴要求與王÷離婚,王÷雖在審理中表示不同意離婚,但主要原因是對離婚后無住房及財產分割持有異議。在兩人第一次訴訟后,田林獨自在外租房居住,雙方ì盾不斷,也曾因糾葛多次報警,在經濟上û有往來,亦無夫妻感情改善的跡象。王÷在訴訟中亦認可婚姻已無法挽救,故可以認定雙方感情破裂。最后,法院支持了田林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對于田林和王÷最為關心的老人遺產的處置問題,法院認為,王÷雖在訴訟中提供了遺囑,但是該遺囑û有老人的簽名,田林對遺囑的真實性提出異議,雙方又均不能提供可供鑒定比對的材料,因此法院對遺囑的真實性無法確認。而且,該遺囑û有落款日期,不符合法律對自書遺囑的法定要求,因此該份遺囑即使是田林父親本人所寫,在形式上亦屬無效。
最后,法院判決老人名下的財產為遺產,在無其他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屬夫妻共同財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對遺囑有如下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¼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Σ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Σ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¼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