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協議離婚,約定兩套房產過戶到兒子名下,兒子隨母親生活。離婚半年后,男子劉某認為財產分割不公,并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離婚協議。記者昨日獲悉,海淀法院駁回了劉某的訴求。
劉某訴稱,兩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共有的兩套房子過戶到兒子名下。因兒子隨母親生活,房產實際控制在李女士手中,劉某認為財產分割不公,請求法院撤銷離婚協議。
李女士辯稱,她與劉某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寫明,作為對兒子的補償,兩人自愿放棄房屋的所有權,將兩套房屋無償贈與兒子。因此,在離婚協議書已經辦理且在民政部門備案的情況下,劉某不能單方撤銷該協議。
法院經審理后認定了兩人的離婚協議有效,劉某沒能證明離婚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其以協議顯失公平為由,主張撤銷于法無據。最終,海淀法院駁回了劉某的訴請。
劉某不服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