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渝與賀燕結婚多年,因感情破裂,2013年6月26日在江津區石蟆鎮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根據雙方的離婚協議,賀燕分得財產9萬元。離婚第28天,賀燕向法院起訴,請求重新分割財產。
2013年7月29日上午10時許,江津區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委員會(下稱調委會)受法院委托,公開調解。“他沒經過我同意,私自打印離婚協議書,是他脅迫我簽字,協議書無效。”賀燕說完,姜渝反駁:“協議雙方都簽字了,肯定生效,不存在脅迫。”兩人當眾爭吵起來。
經調委會調查,姜渝與賀燕離婚屬于自愿,離婚流程合法,解除婚姻關系有效。另據調查,雙方離婚前有三處共同財產:一間51.3平方米的門市(現裝修成住房)、東風小康面包車一輛、樂隊器具一套,估價30萬元。離婚協議約定三處財產歸姜渝所有。
石蟆鎮司法所所長、調委會調解員王遠梁主持調解。根據婚姻法,離婚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人民法院應受理。賀燕的請求,時間上符合規定。
根據婚姻法,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共有財產原則上對半分。經過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姜渝應給賀燕補償款15萬元,除去先前支付9萬元,實際再支付6萬元。自協議簽訂日起,7天內姜渝付清補償款,賀燕協同姜渝辦理過戶手續。任何一方違約,承擔違約金1000元。
“房屋拆遷補償我沒拿到”
蒲桐與葉凡都是永川區人,自由戀愛,2005年1月步入婚姻殿堂,婚后育有兩個孩子。那些年,他們起早貪黑維持生計,雙方家庭也相處融洽。“兩個人都好強,經常為瑣事大吵小鬧的,矛盾越來越深。”蒲桐說,因為兩人相處太累、太煩上了法庭,今年2月,永川區法院判決他們離婚。
離婚后,蒲桐一個人生活,有件心事一直放不下。“去年4月份,我在外面打工,家里的老房子因為修鐵路拆遷,修建方給了32萬元補償款,我一分錢沒拿到。”蒲桐覺得不公平,離婚兩個月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補分一半拆遷款,16萬元。
永川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第四庭庭長張華查明,該房是兩人結婚前,由葉凡的母親全額出資購買,房產證權利人為葉凡本人。蒲桐與葉凡結婚后,就住在這套房子里,房屋產權一直在葉凡的名下。房屋拆遷的補償款就是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
根據婚姻法,法院判決駁回蒲桐的訴訟請求。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結婚前,父母為自己子女購置的房屋,屬對子女的個人贈與。由于葉凡的母親未表示贈與蒲桐,所以房屋屬葉凡一方的財產,拆遷款歸葉凡所有。
(因涉及隱私,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