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一方父母出資首付的按揭房的情形
這種情形下,參照《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處理,視為夫妻一方婚前的購房并支付首付款的行為。其房屋為一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一旦離婚不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條鏈接:《婚姻法》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的按揭房分割的情形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據此規定,婚后父母出資購房,如果未明確表示贈與雙方或另一方的,應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實踐中,對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資購房,房屋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的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是明確向出資者的子女的贈與,該房為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列入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若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應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按揭房分割的情形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據此規定,如果房產證只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該房產應依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分割時,以份額為基礎依據,同時考慮夫妻過錯等因素。但是如果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房,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后登記在夫妻兩人名下,應視為雙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產權性質為共同共有,分割時,在考慮夫妻過錯、家庭貢獻及子女撫養等因素后,法院可酌定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