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肖有某因種植需要資金,由肖某祥向某信用社借款人民幣42000元。因肖有某因未還本付息,被信用社訴至福建省南靖縣人民法院,經判決:肖有某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還本付息并由肖某祥負連帶清償責任。生效后,原告申請執行,執行中,肖有某被強制拘留后,仍未還本付息,并外出打工不知去向。近日,債權人信用社,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擔保人肖某祥之妻肖某瑞存在銀行的存款進行扣劃,償還本案的本息。經查,肖某祥向信用社擔保發生在與肖某瑞的夫妻存續期間,并且肖某瑞不知肖某祥擔保一事。
問題:夫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為他人提供擔保所形成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執行中,如何執行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部分償還債務?
[評析]
一、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肖某祥的擔保行為所形成的擔保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債務形成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肖某祥的擔保行為是個人行為,應該認定為個人債務。要厘清夫妻存續期間一方為他人提供擔保所形成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的問題,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夫妻共有債務與個人債務的區別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共同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與家庭共同生活無關時所負的債務。理論上,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考慮兩個標準: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視為共同債務。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視為共同債務。按上述的判斷標準,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可以大致分為如下幾類: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房子所負債務或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如為撫養子女上學所負的債務。3、履行法定或為支付一方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4、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活動產生費用所負的債務。5、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生活活動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或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于家庭共享的情形。6、夫妻約定為共同債務即夫妻協商共同負擔的債務,雖然該債務沒有帶來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這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有直接的體現。
同樣,按上述標準和現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以下幾種情形是個人債務: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2、夫妻一方未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經營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債務。4、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的一方單獨承擔。5、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等所負債務或者因夫妻一方實施了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結合本案來看,肖某祥的擔行為顯然不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顯然沒有從中獲益,故應為個人債務。
(二)個人債務與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