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鄭市高某與王某夫妻倆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爭吵不休,之后,王某與單位劉某發生了婚外情。為此,王某向丈夫提出離婚,高某發現妻子婚外情后,要求妻子賠償其名譽損失費,才同意與她離婚。王某因急于離婚向丈夫打了1萬元的欠條作為名譽補償費。2005年6月,王某與高某在離婚時通過書面協議對雙方經濟來往進行了約定,高某主動放棄這筆債權。半年后,高某反悔又拿著前妻打的1萬元欠條起訴到法院。
新鄭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王某向原告高某出具的欠條“今借現金高某10000元整”,原告高某認可被告王某借的不是現金。原告高某所訴被告王某借其現金1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