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在所離婚前所欠的貨款歸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據悉,在2008年至2009年期間,王剛在經營飯店期間,在李偉糧油商店賒欠糧油款22500元。 2009年7月13日,王剛給李偉出具了22500元欠條。但后經李偉多次催要,王剛都以效益不好為由未償還貨款。最終,李偉將王剛夫妻告上法庭,要求給付貨款22500元,但王剛的妻子張紅稱,她與王剛已離婚,此筆欠款是王剛個人所為,不承擔清償責任。
法院查明,張紅與王剛于2009年12月20日離婚,而王剛所欠的貨款是2008年至2009年期間,王剛給李偉出具的欠條時間2009年7月13日。
法院認為,在2009年12月20日前張紅與王剛是夫妻關系,所欠貨物用于二人共同經營的飯店,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法院判決王剛給李偉貨款22500元。張紅對此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文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