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夫妻一方個人債務與夫妻雙方共同債務?
根據我國法律,夫妻在婚姻期間財產共有,但雙方另有財產約定的除外。夫妻在婚姻期間的債務,無論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欠,還是夫妻雙方名義所欠的債務,都有可能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各自的個人財產來償還。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共同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認定婚姻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一般有兩個標準: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視為共同債務。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視為共同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與家庭共同生活無關時所負的債務。應由欠債一方以其個人財產清償債務。夫妻個人債務包括:
1、夫妻對婚姻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
2、債權人與欠債配偶明確約定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的。
3、債權人知曉該債務系欠債配偶基于賭博、吸毒等不合理支出所負擔的;
4、該債務為債權人與欠債配偶惡意串通形成的;
5、該債務形成于欠債配偶結婚登記之前,且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被用于欠債人家庭共同生活的;
6、根據該債務的性質應屬于欠債配偶的個人債務的。
例如,夫妻一方為了償還父母債務、資助無贍養撫養義務的親友而發生的債務,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發生的債務,夫妻一方實施了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等。
正常的婚姻生活中,特別是沒有做過財產約定的夫妻,區分夫妻一方債務還是共同債務沒有實際的分別。因為在對外承擔債務時,都是以夫妻共有財產來償還。
但是在下列幾種情形下,嚴格區分夫妻一方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就非常有必要了:
1、對外欠債數額較大,或者發生債務的風險過高,可能影響家庭正常生活的。
特別是在一方經商的情形,因為資金周轉、違約、訴訟等原因,經常主動或者被動地發生債務,單筆債務就可能達到幾十萬。對于這樣的家庭,夫妻之間做財產約定就非常有必要了,從而盡可能將經營債務與家庭財產隔離。另外,這樣的財產約定還必須使他人知曉,否則在發生債務時不能僅以夫妻之間的約定來對抗債權人。
2、夫妻分居或者準備離婚的。
這個階段,婚姻可能走向結束,無論離婚時夫妻雙方在對家庭財產和家庭債務如何進行分割,債權人均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要求已經離婚的夫妻雙方連帶清償。
3、夫妻一方去世的。另一方仍然對夫妻共同債務有連帶清償的責任,債務并不隨夫妻一方的去世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