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為車禍死亡,妻、兒、合伙人均拒絕履行其生前所欠債務。7月28日,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一審判決死者謝根生前尚欠原告劉金平借款四萬元及利息,此款限被告陳大英、謝忠華、周大平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付清給原告。
經審理查明,被告陳大英之夫、謝忠華之父謝根與其合伙人(女婿)周大平合伙開辦木材加工廠,因缺少資金,于2009年元月20日向原告劉金平借款四萬元整,并于當日由死者謝根親筆出具了欠條。2010年3月26日謝根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謝根死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收欠款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清償借款本息。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死者謝根為經營木材加工廠向原告劉金平借款,該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謝根因交通事故死亡以后,其夫妻共同財產均由被告陳大英、謝忠華享有,因此原告訴請要求兩被告承擔清償借款的義務于法有據,應予支持。被告周大平系謝根生前木材加工廠的合伙經營人,謝根去世后,周大平繼受并接管了木材加工廠,謝根為合伙經營所欠原告債務,應認定為合伙債務,原告要求被告周大平承擔清償責任于法有據,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