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規定的解釋(二)第11條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據此,夫妻一方無論以誰的名義,無論以誰的財產,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債券,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您有一定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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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規定的解釋(二)第11條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據此,夫妻一方無論以誰的名義,無論以誰的財產,只要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債券,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您有一定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