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馬女士與丈夫陳先生離婚,按照法院判決馬女士本可以分得夫妻共同財產近300萬元,不料卻因一樁從天而降的借款糾紛,馬女士不僅對婚內財產分文未得,反而要與配偶共同承擔520多萬元的巨額債務。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律規定,離婚雙方在平均分割共同財產的同時,對共同債務也應共同承擔。
夫妻離婚共同財產到底有多少
陳先生為深圳市某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而馬女士也為深圳市政府公務員,兩人均年輕有為,事業有成,并有一個健康聰明的兒子。然而正是這樣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卻在共同生活近20年后開始亮起紅燈,并于2004年5月走到盡頭。
2004年5月10日馬女士正式向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經過審理,法院于2005年6月21日判決準許兩人離婚,并依法對兩人婚內財產進行了平均分割。依照判決,馬女士可分得夫妻共同財產折合人民幣近300萬元,這其中就包括陳先生在2004年4月12日未征得馬女士同意擅自轉讓的貴州省都勻惠勻房地產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的59.6%的股權轉讓款的一半238.4萬元和2004年4月27日陳先生轉走的銀行存款的一半53萬元。
陳先生緣何要擅自轉讓都勻惠勻房地產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的股權和銀行存款呢?
據陳先生合股人袁先生在接受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的問詢時陳述,雖是董事長,但都勻惠勻房地產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的實際出資者是袁先生,2004年4月12日陳先生將其名下所屬股權全數轉給袁先生與劉女士夫婦實屬天經地義,袁先生夫婦不需要向陳先生支付轉讓款476.8萬元。
而馬女士卻認為這樣的說法太過荒唐和牽強,她認為這是陳先生早有預謀地轉移財產行為,她向記者出具了一份經龍崗區人民法院確認過的都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審核表,表上顯示都勻惠勻房地產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的注冊資金800萬元系由陳先生與袁先生共同出資,其中陳先生出資476.8萬元,袁先生出資323.2萬元,法定代表人為陳先生。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也因為陳先生未能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實其不是真正的出資者,且公司股東以在工商部門的登記為準的法律準則,判決陳先生須向馬女士支付都勻惠勻房地產開發實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款的一半,折合人民幣238.4萬元。
事情到此似乎告一段落。
財產未得卻飛來巨債
一審判決后,陳先生認為深圳龍崗區人民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不公,遂于2005年7月13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重新界定與分割。
事有湊巧,正當雙方為共同財產認定與分割爭論不休的節骨眼上,2005年9月5日都勻惠勻房地產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另一股東袁先生又一紙借款訴狀將陳先生告上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該法院于2005年9月27日判定陳、袁兩人借款債務成立,陳先生須支付合伙人袁先生人民幣460萬元,外加64萬元利息,合計人民幣524萬元。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離婚雙方在平均分割共同財產的同時,對共同債務也應共同承擔,這就意味著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一旦生效,馬女士必須與陳先生共同承擔524萬元的巨額債務。
至此,一樁原本普通的離婚案件開始變得撲朔迷離。
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承債人之一的馬女士,對這筆巨額債務的突然降臨顯然措手不及,她對此表示難以理解,她說審判離婚案件時作為被調查取證的第三方證人,袁先生明知道陳、馬兩人正在打離婚官司,而在起訴這起債務糾紛案件時,袁先生卻故意避開她,剝奪了她的知情權。在整個案件的審理與判決過程中,作為承債人之一的她對此卻毫不知情,這究竟是何道理?她說都勻惠勻房地產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在籌建之始及開發的項目她就親自參與,并找朋友幫忙設計,對整個過程都非常清楚,根本不存在借款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