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麗與小梁都是大連市某裝飾公司的職工,小麗是設計員,小梁是項目經理。兩人于2005年5月結婚。
婚后兩人育有一男孩,如今孩子也上小學了,2011年二人貸款購買了一套三居室,去年還購買了一輛“奔騰”轎車,在外人眼中,一家人生活得很美滿,大家都很羨慕他倆。
令小麗沒想到的是,從2012年開始小梁沉迷上了賭博,經常下班后不回家,跟一幫朋友玩撲克賭博,不到半年的時間,竟然欠下一個叫高峰的朋友3萬元。在多次向小梁索要未果的情況下,高峰將小麗與小梁一起起訴到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償還借款3萬元。
接到法院的傳票后,小麗感覺到很冤枉——自己根本不認識高峰,也從未向他借過錢,但借條是自己的丈夫小梁打的,誰讓自己是小梁的妻子呢?
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小麗委托律師代理自己出庭。高峰一方認為,自己借給小梁的是現金,小梁拿到錢后給自己打了借條,至于小梁借款是為了賭博還是另作他用,自己就管不了了。
小梁認為,自己確實向高峰借了3萬元,大部分在玩撲克時買煙買酒消費了,少部分是自己玩撲克輸掉了,這一點高峰也是清楚的。
小麗一方認為,小梁向高峰借錢,自己并不知情。小梁也沒有將這3萬元用于家庭生活,故這筆債務應當由小梁自己承擔。
由于高峰和小梁都是朋友,主審法官耐心地做雙方的工作,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小梁一次性給付高峰人民幣2萬元,小麗不承擔還款責任。
【律師說法】
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海表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通常用兩個標準來判斷: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共同債務。
本案中,盡管3萬元借款屬于小梁和小麗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小梁所欠的債務,但小梁的借款沒有夫妻共同合意,也沒有用于家庭生活,因此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