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我與前夫于2007年結婚,2008年生了一個女兒,我工資較高且穩定,老公做生意收入不穩定,我倆都是收入歸各自所有,家里的費用及孩子的費用都是用我的工資,在2009年時,他給我打個借條,借條上寫明,借了8萬元錢,用于日常小孩教育生活費用;在2013年中旬,因他有外遇,我們協議離婚,孩子歸我撫養,他每月支付撫養費;離婚后,我向其討要借款,他說這個借款是夫妻存續期間發生,是無效借條,他不會給我的,我想問一下,他說的對嗎?
高律師:你前夫應當依法向你償還借款;在我國合同法并未明文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并且婚姻法也明確規定夫妻婚內可以實行財產分別制,可以擁有個人專屬的財產,這就為婚內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你前夫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