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個人債務的范圍是怎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下列債務應屬于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不予允許。為此,必須禁止通過離婚分割財產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違法行為。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因違法犯罪行為或生產、經營等行為,拖欠貸款、稅款、貨款、借款、雇工工資、租金等,為逃避債務,假借離婚手段,將非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及其他夫妻或家庭所有財產協商分割給一方,另一方則單純或主要承擔債務,致使債權人的債權落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對此,無論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還是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問題時,都要嚴加防范。一方面全面調查弄清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和債務情況,另一方面對當事人達成的有關財產、債務協議嚴格審查、監督,凡有損于第三人財產利益的協議應認定為無效。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系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一方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負的債務。
5、一方為滿足私欲而揮霍所負的債務。
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因關系惡化而分居生活,一方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其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屬個人債務。
二、夫妻個人債務由誰承擔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后向其配偶主張權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債權人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后,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