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本文針對當前審判實踐中處理夫妻債務存在的突出問題,分析了現行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制度所存在的缺陷。為有效解決這些問題,作者從分析處理夫妻債務所涉及的法律
內容提要: 本文針對當前審判實踐中處理夫妻債務存在的突出問題,分析了現行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制度所存在的缺陷。為有效解決這些問題,作者從分析處理夫妻債務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出發,從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角度,提出了完善夫妻債務制度的若干設想。
一、當前審判實踐中處理夫妻共同債務存在的突出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關于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的規定,為人民法院處理夫妻離婚時共同債務提供了法律依據。在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上,當前審判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二個方面:
1、部分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以離婚為跳板來惡意逃避夫妻共同債務。通過離婚協議,將共同財產明確全歸一方所有,而將共同債務載明全歸另一方清償,致使債權人無法索回債務,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并直接導致民事案件執行難的加劇。
實踐中一旦發現這種情況,一般采取兩種做法:其一,對生效的離婚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1)再審程序的提起不符合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立案條件的規定。對離婚案件財產分割和債務處理啟動再審程序的主要理由是認為 案件事實不清 或 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 ,而且多數是由法院依職權進入再審。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法官所認定的 法律事實 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雙方當事人陳述,尤其自認規則可以省去法官的許多調查核實工作。雙方協議離婚,對財產分割和債務處理達成了一致意見,完全符合 離婚自由 及《婚姻法》第41條的規定,這是民法 意思自治 原則的體現。如此離婚案件所認定的 法律事實 并非不清,協議內容也未違反法律規定,以此為由啟動再審程序缺乏法律依據;(2)再審程序審理案外人的爭議,并對案外人產生拘束力,違反民事訴訟程序規則。債權人實際上是離婚案件中附帶財產分割和債務處理之訴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但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一般未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債權人所能提出的只能是證人證言或債務憑證(書證),其不能進入再審程序主張權利,但判決卻決定其債權,實際上是債權人遭受了并未參與訴訟的后果,而且還缺乏救濟途徑即上訴權利,這顯然是不公正的。另方面,夫妻一方在行使第三人知情個人債務約定抗辯,免除其債務負擔時,卻因無債權人回應,也可能遭受法院不利判決。(3)再審程序的啟動將生效法律文書置于非常不穩定的狀態,違反判決的既判力原則。婚姻當事人在協議離婚的過程中,故意隱瞞有關債務事實,法官根本無從知曉該案債權人的存在,只能依據審理中查明的 法律事實 ,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調解或判決。一旦事后發現當事人有逃避債務的嫌疑而啟動再審程序,將對法律文書的權威性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此外,婚姻當事人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逃避債務的,法院無法啟動再審程序,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無法通過再審程序得以保護。